[要旨]
本書由「前文」、「奏状篇」、「宣旨篇」、「後記」、「勘文篇」(只有表題)等五部分構成。
本書「前文」在述說,本書作成的目的是為了表達對近來法然淨土宗(已被國家禁止)比以前更加隆盛的擔憂,並明示為了天下安寧、仏法興隆,過去曾有過禁止念佛的先例,並添加示其邪義之根拠之勘文,而主張應禁止念仏。
其次,「奏状篇」収録了『興福寺奏状』、『延暦寺大衆解』。「宣旨篇」則収録了:第一、後堀河天皇嘉禄年間停止念仏之関係文書,第二、順徳天皇建保年間停止念仏之関係文書,然後第三、四條天皇天福二年停止念仏之宣旨和延応二年之延暦寺文書。
於末尾有日蓮的「後記」,開頭即指出,鎌倉幕府自源賴朝以來所宣下的『御成敗式目』和『追加法』中的決定事項,有「即使在未來也依然有效」這樣的文字。接著,在題為「念仏停廃之事」的篇章中,講述了依憑上示之先例,應當廢除念佛之習俗之事。
最後之「勘文篇」則只寫了題名「勘文篇」。
由本書的結構和內容可以知道,其創作的目的是為了懇請國主禁止法然的淨土教。最後只出現題名的「勘文篇」想應是指『災難対治抄』,請參照該抄。
但後來,這些思想被簡明扼要地彙編而完成了『立正安国論』,並呈獻給幕府。
又本書為真撰遺文。〈請參考興風談所山上弘道之『日蓮遺文解題集成』〉
[年系]
正元二年初頭頃。〈請參考興風談所山上弘道之『日蓮遺文解題集成』〉
[對告]
幕府。
[寫本]
『平賀本』所收本。
念佛者令追放宣旨御教書集列五篇勘文狀 正元二年初頭頃
三九歲
夫以仏法流布之砌者 天下静謐也。神明仰崇之界者 国土豊饒也。依之 自月氏覃日域 自君王至人民 此義無改 職而然。爰後鳥羽院御宇 有源空法師者。欺道俗故 興専修而破顕密之教理 誑男女故 構邪義而滅仏神之威光。常誘四衆云浄土三部之外可棄置衆経。称名一行之外可廃退余行。矧於神祇冥道之恭敬哉。況於孝養報恩之事善哉。不信之者疑本願也。爰 頑愚之類軽慢甚深之妙典 無智之族蔑如神明之威徳。就中 臨止観遮那之学窓者抑出離痴人。励三論法相之稽古者塞菩提誑人云云。依之 仏法日衰 迷執月増。然間 南都北嶺之明徳 経奏聞達天聴之刻 源空過咎難遁之間 蒙遠流之宣 赴配所之境畢。其後 門徒猶不憚勅命 弥興専修殆超先代。違勅之至 責而有余。故 重停廃専修 可流罪於源空之門徒之由 綸言頻下。又関東御下知 相副於勅宣。門葉等失可遁之術 或流浪山林 或逃隠遠国。自爾華夷抛称名 男女帰正説者也。然又 近来不弁先規之輩 不崇仏神之類 再企専修之行 猶増邪悪之甚矣。日蓮雖不肖 且為思天下之安寧 且為致仏法之繁昌。強宣説先賢之語欲停廃称名之行。又添愚懐之勘文 頗倒邪人之慢幢。勘注之文繁而難見。為令易知 取要省諸 略列五篇。委細之旨在広本耳。
奏状篇〈取詮注之 委在広本〉
南都奏状云
一 謗人謗法之事
右源空 軽顕密諸宗 如土如沙。蔑智行高位 如蟻如螻。常自讃曰 広見一代聖教知我也。能解八宗精微者我也。我捨諸行。況於余人哉。愚痴道俗仰之如仏 弟子偏執遥超于其師。檀那邪見弥倍于本説。一天四海漸以遍。聞事之奇特 不可不驚。其中殊以法華修行 為専修讐敵。或云読此経者皆堕地獄。或云修其行者永留生死。或僅許仏道之結縁 或都嫌浄土之正因。然間 本誦八軸十軸之文 積千部万部之功者 永以廃退 剰悔前非 所捨本行宿習実深 所企念行薫習未積。中途仰天歎息者多矣。此外 般若・華厳之帰依 真言・止観之結縁 十之八九皆棄置。略之。
一 蔑如霊神事
右我朝本是神国也。百王承彼苗裔 四海仰其加護。而専修之輩 永不別神明。不論権化実類。不恐宗廟祖社。若憑神明堕魔界云云。於実類鬼神者 置而不論歟。至権化垂迹者 既是大聖也。上代高僧皆以帰伏。行教和尚参宇佐宮 釈迦三尊影 如月而顕。仲算大徳詣熊野山 飛滝千仭水 如簾而巻。凡 行基・護命・増利・聖宝・空海・最澄・円珍等也皆於神社新感霊異。若是不及源空之人歟。又可堕魔界之類歟。略之。山門奏状云
一 一向専修党類向背神明不当事
右我朝神国也。以敬神道為国之勤。謹討百神之本 無非諸仏之迹。所謂伊勢大神宮・八幡・加茂・日吉・春日等 皆是釈迦・薬師・弥陀・観音等之示現也。各卜宿習之地 専調有縁之儀。乃至 随其内証資彼法施 念誦読経依神異事。挙世取信 毎人被益。而今専修之徒 寄事於念仏 永無敬神明。既失国之礼 仍無神之咎。当知 有勢之神祇 定回降伏之眸睨矣〈略之〉。
一 一向専修和漢之例不快事
右按慈覚大師入唐巡礼記云 唐武宗皇帝 会昌元年 勅令章敬寺鏡霜法師於諸宗伝弥陀念仏教 毎寺三日巡輪不絶。同二年 廻鶻国之軍兵等侵唐界。同三年 河北之節度使忽起乱。其後太蕃国更拒命。廻鶻国重奪地。凡 兵乱同秦項之代 災火起邑里之際。何況 武宗大破仏法 多滅寺塔。不能撥乱遂以有事〈已上取意〉。是則恣信浄土一門 依不仰護国之諸教。而吾朝弘通一向専修以来 国属衰微 俗多艱難〈已上略之〉。又云 以音哀楽知国盛衰。詩序云 治世之音安以楽。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云云。聞近代念仏之曲 背理世撫民之音 已成哀慟響。是可亡国之音矣〈是四〉。〈已上奏状〉。
山門奏状取詮如此。又大和荘法印俊範・宝地房法印宗源・同坊永尊竪者〈後云僧都
並題者〉等 為対治源空門徒 各各述子細。其文在広本。又諸宗明徳面面作書 破選択集 対治専修。書籍伝世矣。
宣旨篇
依南都北嶺訴状 対治専修 可流罪行者之由。度度宣旨之内
今載少省多。委在広本。
永尊竪者状云 弾選択等被上送之後 披露于山上。於弾選択者毎人翫之
顕選択者諸人謗之。法然上人之墓所 仰付感神院犬神人 令破却之畢。其後及奏聞蒙裁許畢。七月上旬 法勝寺御八講之次 自山門触云 南都清水寺祇園辺為南都山門末寺之処
専修之輩容身於草庵 悉令破却畢。於其身仰使庁被搦取之間 礼讃之声黒衣之色 京洛之中都以止畢。張本三人雖被定流罪 逐電之間未向配所。山門于今訴申候也。○此十一日僉議云
法然房所造選択者謗法書也。天下不可止置之。仍在在所所所持 並其印板大講堂取上 為報三世仏恩可焼失之由 奏聞仕候畢。重被仰下候歟。恐恐。
嘉禄三年十月十五日
専修念仏張本成覚法師 経回讃岐大手島云云。実否不分明
慥可被加検知之由 山門人人申。相尋可令申給之由 殿下御気色所候也。仍執達如件。
十月二十日 参議範輔〈在判〉
修理権亮殿
関東宣旨御返事
隆寛律師事。右大弁宰相家御奉書 披露候畢。件律師
去七月比令下向。雖経回鎌倉近辺 任京都制符被追放念仏者之間 令流浪奥州方畢云云。早尋捜在所任被仰下之旨 可追遣対馬島也。以此旨可令言上之状 依鎌倉殿仰執達如件。
嘉禄三年十月十五日 武蔵守〈在判〉、相模守〈在判〉
掃部助殿 修理亮殿
専修念仏事。停廃宣下重畳之上 偸尚興行之条
更非公家之所知食。偏為有司之怠慢。早任先符 可被禁遏。其上於衆徒之蜂起者 宜令加制止給。依天気言上如件。信盛頓首恐惶謹言。
六月二十九日 左衛門権佐信盛〈奉〉
進上 天台座主大僧正御房〈政所〉
右弁官下 延暦寺
応早取進僧隆寛・幸西・空阿弥陀仏土縁事書。権大納言源朝臣雅親宣奉勅。件隆寛等坐事。配流宜仰彼寺可令取進度縁。者宜承知依宣行之。不可違失。
嘉禄三年七月六日 左大史小槻宿祢〈在判〉、左少弁藤原朝臣〈在判〉
大政官符。五畿内諸国司 応宜停廃専修念仏興行 早捉搦隆寛・幸西・空阿弥陀仏等遺弟留処所犯禁法輩之事。弘仁聖代格条在眼。左大臣宣奉勅。宜課五畿七道
停廃興行之道 捉搦違犯之身。者諸国司承知 依宣行之。符到致奉行。
〈修理右宮城使正四位下行右中弁藤原朝臣〉
〈修理東大寺大仏長官正五位下左大史兼備前権介小槻宿祢〉
専修念仏興行之輩可停止之由。被宣下五畿七道候畢。且可有御存知候。者綸言如此悉之。頼隆誠恐頓首謹言。
七月十三日 右中弁頼隆〈在判〉
進上 天台座主大僧正御房〈政所〉隆寛。可被改対馬国之由被宣下畢。其由可有御下知之旨
所被仰下候也。以此趣可令申入給之状如件。
右中弁頼隆〈在判〉
中納言律師御房
隆寛律師。依為専修張本 山門訴申之間 被配流陸奥畢。而衆徒尚有申旨。仍改配所可追遣対馬島也。当時経回東国辺云云。不日可被追遣彼島之由
可被申関東候。者依殿下御気色 執達如件。
嘉禄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参議〈在判〉
修理権亮殿
専修念仏事。仰京畿七道永可被停止之由 先日被宣下候畢。而諸国尚有其聞云云。守宣旨状可致沙汰之由
可被仰付地頭守護所等之由 山門訴申候。可有御下知候。以此旨可令申沙汰給之由 殿下御気色所候也。仍執達如件。
嘉禄三年十月十日 参議〈在判〉
武蔵守殿
被下嵯峨 院宣
近曾破戒不善輩 不拘厳禁 猶企専修念仏之由
有其聞。而先師法眼存日之時 清涼寺之辺多以止住云云。相継遺跡若有同意者 彼寺執務縦帯相承之理不可有免許之義也。早存此旨 可令禁止給。院宣如此。仍執達如件。
建保七年後二月四日 按察使〈在判〉
治部卿律師御房
謹請 院宣一紙
右当寺四至内 破戒不善専修念仏之輩 任法可制止候。更以不可有芳心候。若猶不拘寺家力者
可申上事由候。謹所請如件。
建保七年閏二月四日 権律師良暁
左弁官下 綱所
応下知諸寺執務人令糾断専修念仏輩事。右左大臣宣奉勅。専修念仏之行者諸宗衰微之基也。仍去建永二年春
以厳制五箇条裁許官符施行先畢。傾者進不恐憲章 退不憚仏勅 或占梵宇 或交聚洛。破戒沙門結党於道場 偏以今按佯。為唱仏号妄作邪音 将蕩放逸人心。見聞満座之処 雖現賢善之形
寂寞破窓之夕不異流俗之睡。是則非発心之修善。企濫行奸謀也。豈謂仏陀之元意僧徒之所行乎。宜仰有司慥令糾断。若猶違犯之者罪科之趣一同先符。但莫令道心修行人以濫仏法違越之者。更非忽弥陀之教説
只令全民氏之法文。兼又諸寺執務之人 五保監行之輩 聞知而不言 与同罪曾不寛宥。者宜承知依宣旨行之。
建保七年閏二月八日 太史小槻宿祢〈在判〉
謹請 綱所
宣旨一通被載 応下知諸寺執務人令糾断専修念仏輩事。
右任宣旨状 可告触諸寺之状。謹所請如件。
建保七年閏二月二十二日行之
頃年以来無慙之徒不法之侶 不守如如之戒行
不恐処処之厳制 恣建念仏之別宗 猥謗衆僧之勤学。加之 内凝妄執乖仏意 外引哀音蕩人心。遠近併帰専修之一行 緇素殆褊顕密之両教。仏法之衰減而由斯。自由之姦悪 誠禁而有余。是以於教雅法師者
温本源遠流 此外同行余党等慥停廃其行於帝土之中 悉追却其身於洛陽之外。但或為自行 或為化他 於至心専念如法修行之輩者不在制限。
天福二年六月晦日 藤原中納言権弁〈奉〉
〈天福二年改文暦四条院御宇後堀河院之太子
武蔵前司入道殿御時〉
被仰付祇園執行山門下知状
大衆僉議云 専修念仏者繁昌于天下。是則近年山門無沙汰之所致也。件族者八宗仏法之怨敵也。円頓行者之順魔也。先於京都往返之類
在家称名之所者 任例仰犬神人宜令停止云云。者大衆僉議之旨如斯。早任先例 仰含犬神人等可令停止専修念仏者給云云。恐恐謹言。
延応二年五月十四日 公文勾当審賢
〈四条院御宇武蔵前司殿御時〉
謹上 祇園執行法眼御房
逐申。去夜 大衆僉議 先於此異名殊付犬神人
可責之由仰含。仍実名献之。専修念仏張本之事。唯仏・鏡仏・智願・定真・円真・正阿弥陀仏・名阿弥陀仏・善恵・道弁、真如堂狼藉張本也〈已上〉。唐橋油小路並八条大御堂六波羅総門向堂〈已上〉。当時興行之所也。
延暦寺 別院雲居寺
可早禁断一向専修悪行事
右頃年以来 愚蒙結党 姦会衆 名曰専修
旁閭。心無一分之恵解 口吐衆罪之悪言 寄言於一念十声之悲願敢不憚三毒五蓋之重悪。盲瞑之輩 不弁是非 唯以順情多信伏愚誨。笑持戒修善之人号之雑行 謗鎮国護王之教称之魔業。擯棄諸善
選択衆悪 罪積山岳 報招泥梨。毒気深入 禁而無改 偏嗜欲楽不能自止。猶如蒼蝿為唾所粘 何異狂狗逐雷而走。恣振三寸之舌 抜衆生之眼目 為養五尺之身 滅諸仏之肝心。併只為仏法之怨魔
専可謂緇門之妖怪。是以邪師存生之昔永沈罪条 滅後之今亦刎屍骨。其徒住蓮・安楽賜死於原野 成覚・薩生蒙刑於遠流。以此現罰可察其後報。方今且為護釈尊之遺法 且為救衆生塗炭
宜仰諸国末寺荘園神人寄人等 重禁断彼邪法。縦雖片時不可令寄宿彼凶類。縦雖一言不可聴受其邪説。若又山門所部之内有専修興行之輩者 永処重科勿有寛宥。者依三千衆徒僉議所仰如件。
延応二年
山門申状
近来有二妖怪 驚人耳目。所謂達磨之邪法与念仏之哀音也。○不属顕密之法門。不致王臣之祈請。誠端拱而蔑世
暗証而軽人。崇小生浅識為見性成仏之仁 笑耆年宿老擬螻蟻蚊虻之類。不致論談者不表才之長短 不交決択者不測智之賢愚。唯向牆壁独謂得道 三衣纔紆 七慢専盛也。長抛舒巻。附仏法外道
吾朝既出現。妖怪之至 不可不慎。何強撰亡国流浪之僧 為伽藍伝持之主。
御式目云 於右大将家以後代代将軍並二位殿御時
事一向無改御沙汰歟。追加状云 自嘉禄元年至仁治御成敗之事。正嘉二年二月十日評定。右於自今以後者準三代将軍並二位家御成敗
不及改御沙汰云云。念仏停廃之事。宣旨御教書趣 南都北嶺状 粗如此。日蓮雖為尩弱 守勅宣並御下知之旨 偏述南北明哲之賢懐矣。非猶被棄置於此義者 綸言徳政可被故歟。将御下知可被仰歟。称名念仏行者
又雖被賞翫 既違勅者也。関東御勘気未蒙免許。何恣企関東近住哉。就中 至武蔵前司殿御下知者 準三代将軍並二位家御沙汰 不可有改御沙汰云云。然今念仏者依何威勢 非背於宣旨
軽蔑於御下知 重結構称名念仏之専修。依人而事異云 在此謂歟。何恣致華夷縦横之経回哉。
勘文篇
念仏者追放宣旨御教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