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題]
本信亦可說是「瀧泉寺大眾日秀日弁等陳狀案(瀧泉寺申狀)」之送狀。開頭「大体可以此趣書以奉上歟」,此與「瀧泉寺大眾日秀日弁等陳狀案」別紙之「大体就照此狀歟」同意思,故宗祖是在指示以本信與同時寄出之「瀧泉寺大眾日秀日弁等陳狀案」之草案作為基礎來謄寫陳狀。這樣指示後述云,但被拘禁之熱原百姓等若能平安獲釋,則日秀等也就不可再另提陳狀來訴訟。接著指示審判時,若強迫被害之百姓提出起請文,則決不可以書。最後並教導於審判時應如何應對之方法。
再者『日興本』於本信之收件人姓名使用「下給」之字,此可作為宗祖對日興信賴之証。
[年系]
『日興本』有「十月十二日」之日期。且有日興「弘安二年」之到來筆。更於開頭有日興「同弘安二年十月十二日御狀云」之添書。
[對告]
伯耆殿及日秀日弁。依『日興本』,本信信封有「下伯耆房」,本信末尾有「伯耆殿、日秀日弁等下」。
[寫本]
「門下寫本」用靜岡縣北山本門寺藏日興寫本。
伯 耆 殿 御 返 事 弘安二年一〇月一二日 五八歲
註:本狀為「瀧泉寺大眾日秀日弁等陳狀案(瀧泉寺申狀)」之送狀
大体可以此趣書以奉上歟。但被拘禁之熱原百姓等若能平安獲釋,則日秀等也就不可再另提陳狀來訴訟歟。大進房、彌藤次入道等之至狼藉事(殺害刃傷百姓之事),【全是】起源於【瀧泉寺院主代】行智之勸(煽動),所為之殺害刃傷也。若又強迫【被害之百姓】提出起請文,則決不可以書。其故者,人被殺害刃傷上,卻又書起請文來保護對方之過失者,古今未曾有之事也。而且,行智之所行若如陳狀的話,則無容身之處,其罪行之重大無可適用之條款歟。惶恐惶恐。
存此旨,審判之時強烈地申明之,定可及上聞歟。又行智若立証人,則如下言之:彼等之人人乃行智之共謀,擅自收割百姓等數十之田地者也。若又出証文,則主張其乃偽証文。這樣之証人、証文一概不可承認。但只【行智等】殺害刃傷【熱原之百姓們】此現証而已。若背其義者,非日蓮之門家、非日蓮之門家。恐恐謹言。
十月十二日 日 蓮 花押
伯 耆 殿 御 返 事 一
伯 耆 殿 御 返 事 二
伯耆殿(日興)、日秀日弁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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