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題]
本信是寫給土木入道等三人,關心其訴訟之事。信中為了能實現三人所念之判決,特別叮嚀於出庭時應注意的言行、態度。
再者,訴訟之對方似為「一處之同輩(同事)」,且文中有「一生之幸,何事如之。成敗之甲乙(判決之勝敗)且置之,先發散一下審判前之欝念(杞憂)歟」,顯示出此訴訟並不止於世間之問題,可能亦攸關信仰之問題。
[年系]
真蹟末尾有「五月九日」之日期。『境妙庵目錄』年系為文永八年,『日諦目錄』為弘安元年,『日明目錄』、『高祖遺文錄』、『縮冊遺文』、『定本』、『新定』、『對照錄』為文永六年。
文中示出庭時應注意的事項,顯出宗祖之期待感,推定應與記述有「因蒙古使者之來朝,幕府及世間對日蓮、門下有了新的評價」之「1269.11.28 法華捨身念願抄」同年頃。又尊重『對照錄』之筆跡鑑定,作為文永六年妥當也。
[對告]
土木入道以下三人。本信之信封有真蹟「土木入道殿」,故土木殿確實也,但其他則不明。若從地緣來看,則有可能是大田乘明、曾谷教信歟。
[真蹟]
真蹟四紙完、信封,千葉縣中山法華經寺藏。
問 注 得 意 抄 文永六年五月九日 四八歲
土木入道殿(富木常忍) 日蓮
今日召合御問注(指調原告與被告來問話並記錄其陳述,又指訴訟之對決及裁判之意)之事承知了。若能如各各所念【之判決】,則各各可說是值「三千年才一度開花結菓」之優曇華之身歟;又心中之歡喜當如「西王母之園之桃(傳說中住於崑崙山之女神,其園之桃三千年才結一次菓,食之可長壽)九千年三度得之」之東方朔(漢土前漢時代之文學家,傳說曾三度得食西王母之蟠桃)」心中之歡喜歟。一生之幸,何事如之。成敗之甲乙(判決之勝敗)且置之,先發散一下審判前之欝念(杞憂)歟。雖是貴殿早已御存知之事,但鞭於駿馬之道理有之【故準此而述說如下】。今日出庭時,望於公庭之後,設雖為知音(知己),然向其傍輩(同僚)應止雜言(無用的話)。兩方召合之時,奉行人(庭上之人),陳訴之狀,讀之之刻,不論何事,除非奉行人有尋問,不可出一言歟。設敵人等雖吐惡口,各各當身之事,一二度可如不聞,及三度之時,不變顏貌不出粗言,可以軟語申說「各各皆一處之同輩(同事)也,於私者全無違恨(遺恨)之由」,可這樣申之歟。又隨行之雜人等要特別加以禁止,決不可和對方出現爭吵歟。如是之事,書札難盡,以心可有御斟酌歟。出此等矯言(矯正之
問 注 得 意 抄 一
問 注 得 意 抄 二
諫言)之事,雖存惶恐,然悉為了「佛經(法華經)、行者與檀那三事相應」而成就一事所出之愚言也。恐恐謹言。
五月九日 日 蓮 花押
致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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